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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硅烷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3-20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4 年 3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及《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集、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
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
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
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出席会议的应予以注
明;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会议所议相关事项予以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