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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脉科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9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 C 座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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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931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广脉科技、公司         指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对象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行权价格            指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激励
     本次行权            指
                               对象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

       本所              指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          指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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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指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法律意见书           指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49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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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4931 号

致: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下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下称
“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
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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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如下假设和前提: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
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
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
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
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
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
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
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一)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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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薛安克、郭德贵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二)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
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7)、《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2-089),公示期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

     (四)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关于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
告编号:2022-097),认为本次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确定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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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授予日;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
以行权;在出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应当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形时,办理股票期
权注销事宜等。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披露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六)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

     (七)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
了《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
告编号:2022-113),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权益授予日,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共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1.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80 元/份。期权简称:广脉
JLC1,期权代码:850047。

     (八)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
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因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调整规则,将行权价格由 5.80 元/份调整为 5.775 元/份。

     (九)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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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手续,12 名激励对象以 5.775 元/份的价
格实际行权 38.00 万份。

     (十一)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所涉及的股份登记手续,1 名激励对象以 5.775 元/份的价
格实际行权 2.50 万份,此次行权完成后,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40.50 万份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完毕。

     (十二)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鉴于公司有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另因公司实施了 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及股份回购,根据《激励计划》调整规则,公司第二个行权
期的行权价格由 5.775 元/份调整为 4.418 元/份,可行权数量从 380,000 份调整为
492,496 份。

     (十三)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
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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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
露。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六章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
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一个行权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二个行权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第二个
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截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规定,行权期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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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具体如下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0%。


                  以 2021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



     经核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275 号)、《2023 年度审计报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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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健审〔2024〕718 号),2021 年经审计的母公司营业收入为 319,250,512.32 元,
2023 年经审计的母公司营业收入为 416,926,232.17 元,2023 年母公司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 30.60%,满足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次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分数(S)     S>=80              60<=S<80            S<60

          评价标准           优秀、良好           合格、中等          不合格

                                           根据考核分数在 0%至 100%
         个人行权比例          100%                                    0%
                                                 间按线性计算


     经核查,7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分数均在 80 分以上,可按 100%行权;
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分数为 76.03,行权比例为 80.15%;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分数为 71.67,行权比例为 58.35%;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分数为
75.01,行权比例为 75.05%;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考核分数为 79.80,行权比
例为 99.00%。故本次共有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全部或部分行权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及《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 2023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中,1 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为 76.03,行权比
例为 80.15%;1 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为 71.67,行权比例为 58.35%;1 名激励对
象考核分数为 75.01,行权比例为 75.05%;1 名激励对象考核分数为 79.80,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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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 99.00%。本次个人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61,157 份,不能行权
的股票期权共计 31,339 份。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已获授但未达到行权条
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注销 4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1,339 份。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
销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登记以及注销等相关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和
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届满,公司激励对象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股份登记及注销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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