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一致魔芋: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09-13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4-070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执行提供评价依据;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
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管理绩效及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
象,包括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前已在公司任职、已与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解除限售期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解除限售期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业绩考核指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解除限售期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解除限售期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
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年终考核得分划分为 A(大于等于 90 分以上)-优秀、B(大于
等于 80—90 分)-良好、C(大于等于 70—80 分)-合格、D(低于 70 分)-不合
格 4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
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各期可解
锁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间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解除限售
董事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其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
据。
八、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
工作。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由人力资源部制
定相关年度的个人绩效目标;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年度考核结
果进行核查、分析并保存考核结果,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三)董事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资格
及数量。
九、考核结果的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部门应在考核工作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被考核对象如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要修改或重新记
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
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