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并行科技: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公告2024-02-22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 月 24 日,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出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独立董事李晓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见》。
4、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
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进行了
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
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北京并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5、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授予协议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0)。
6、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
事郑纬民、李晓静、范小华对《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北京
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公
告编号:2024-025)。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
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2 号)。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2 月 21 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160.29 万份
3、授予人数:172 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0 元/份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普通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和额外限售期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授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期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
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述约定期间届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营业收入(A)与净利润(B)
两个指标,两个指标需达到一定的考核目标方可进行相应比例的行权。行权考核条件具
体如下: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
2024 年 65,000 70,000 -5,000 -4,000
期
第二个行权
2025 年 80,000 90,000 1,000 2,000
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且 B≥Bm X=100%
A≥Am 且 Bm>B≥Bn
或者 X=90%
营业收入(A)和净利润 Am>A≥An 且 B≥Bm
(B) Am>A≥An
且 X=80%
Bm>B≥Bn
其他情况 X=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确定并授出,预
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与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超过 6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并授出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说明: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由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业绩完
成度共同决定。若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考核指标未同时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行权的权益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年度
结果划分为 OS、EE、Su、BE、IR 五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OS EE Su BE IR
个人可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0% 0%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可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年度考核可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
司统一安排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授予日):
获授的股票 占激励计划拟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授出权益总量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份) 的比例
董事长、总经
1 陈健 2.00 1.00% 0.03%
理
董事、副总经
2 贺玲 2.00 1.00% 0.03%
理
董事、副总经
3 乔楠 2.00 1.00% 0.03%
理
4 刘海超 董事 2.00 1.00% 0.03%
5 杨爱红 财务总监 4.00 2.01% 0.07%
6 师健伟 董事会秘书 3.00 1.50% 0.05%
其他激励对象(166 人) 145.29 72.83% 2.50%
首次授予合计 160.29 80.35% 2.75%
预留 39.21 19.65% 0.67%
合计 199.50 100.00% 3.43%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股票期权,因此需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调整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4 人调整为 172 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60.79 万股调整为 160.29 万股。
除前述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外,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4 年股
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存在差异。鉴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因此需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4
人调整为 172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60.79 万股调整为 160.29 万股。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贺玲女士,二人为夫妻关
系。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陈健先生、贺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0,022,5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7.21%,并通过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714,332 股,合计持有或控制公司 17,736,83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30.46%。陈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贺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前述人员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
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2 月 21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 17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合计授予 160.29 万份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存在差异。鉴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因此需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74
人调整为 172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 160.79 万股调整为 160.29 万股。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及《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贺玲女士,二人为夫妻关
系。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陈健先生、贺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0,022,50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7.21%,并通过北京鼎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弘健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嘉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
汇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714,332 股,合计持有或控制公司 17,736,83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30.46%。陈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贺玲女士担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前述人员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
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
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以 2024 年 2 月 21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 172 名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60.29 万份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
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
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万元) 2025 年(万元) 2026 年(万元)
数量(万份) (万元)
160.29 543.60 297.42 215.07 31.12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
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
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
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
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北京并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取消 2 名激励对象的激励
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一致;
4.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行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并行科技未发生不得授予权
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行权价格、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
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
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1-2 号);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