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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并行科技: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5  

 证券代码:839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4-136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4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并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7,601,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07,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4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申请北京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和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北龙超级云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龙超云”)向北京银行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北京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银行审批情况,北龙超云原计划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的产品、贷
款期限和年利率发生变化,北龙超云拟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的主要信息如下。
公司拟就该笔授信为北龙超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北京银行发放贷款
之日起半年内与其签订相关保证合同。
     北龙超云拟向北京银行申请授信人民币 1,000 万元,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
贷款,贷款期限 2 年,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
于支付货款、发放员工工资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601,7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1 号楼 101-301
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 1 号院 2 号楼 4 层 401,并据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1 号楼 101-301”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东路 1 号院 2 号楼 4 层 401”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
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7,601,7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桓铭、刘璐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91 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