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Floor,TaikangFinancialTower,No.38NorthRoadEastThirdRing,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6,China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50 号 致: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路律师和赵元瑗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 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取消部分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 公开发布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原《股东大会通知》”)。2024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宁 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取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取消部分提案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原《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邓达琴女士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 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98,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795%。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供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表 决,网络投票起止时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44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监事彭昭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6 项,分别为: 议案 1:审议《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 3: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4: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5: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议案 7:审议《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8:审议《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 9: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议案 10: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考核方案》; 议案 11: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议案 12: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议案 14: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 15:审议《关于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合并统计了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审议《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181,447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621%。 议案 2:审议《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3: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4: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5:审议《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1,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67,16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6610%;反对181,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205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334%。 议案 7:审议《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1,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1%。 议案 8:审议《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1,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1%;弃权1,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1%。 议案 9: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7,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6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田家利、邓婷、邓聪秀、 刘春根、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 10: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考核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1:审议《公司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12: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1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14:审议《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15:审议《关于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56%; 反对5,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44%;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议案 16: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2,09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8%; 反对182,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