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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永顺生物: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3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永顺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姚亮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
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
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 4.1.19 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上发布了《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广东省现代农业集团
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德明主持,就《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1,453,0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1,453,0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34%;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 191,453,0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 191,453,0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 191,453,0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 191,453,0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 191,453,06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