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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东和新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839792        证券简称:东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
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 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公司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4 年 9
月 10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 6,160,000.00 元 ,不超过 6,500,000.00 元,
同时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
1,092,199 股-1,152,48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66%-0.70%,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实际情况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发布平台
(https://www.bse.cn)发布的《竞价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7)。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下述启动条件,公司
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触发。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二)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
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
的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
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未在
回购条件满足后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决议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发放 50%
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
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议案的
规定提出增持计划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
不履行,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公司延期向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分红、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直至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
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
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