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东和新材: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17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
法律”)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
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
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05 室(邮编 2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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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毕胜民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86,861,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
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竞价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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