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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丰安股份:关于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4-02-0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

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安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丰安齿轮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81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0.00元/股,初始发行股数为15,560,000股(不含行使

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共计募集资金155,6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

荐费用9,056,603.78元(总承销及保荐费用为10,000,000.00元,丰安股份以自有

资金已支付943,396.2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46,543,396.22元,已由主承销商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

费用、审计与验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

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5,110,901.89元(不含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40,489,098.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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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根据《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

关安排,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新增年产200万件齿轮改

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产品、额度及期限情况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品种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单笔投资期限最

长不超过12个月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等,且购买产品不得抵押、不用作其他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二)投资决策及实施方式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

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及时跟踪、分析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

断可能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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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及相关损

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

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的独立意

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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