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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威凌:董事会对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2024-04-02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4-015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 2023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湖南新威凌金属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张
美贤、刘德运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
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形。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