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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威凌: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7-31  

证券代码:871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4-064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
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廖兴烈。陈志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廖兴烈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
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陈志强、
廖兴烈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30日为授予日,以6.25元/股为授予价格,
向3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4.10万股。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