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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佳合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2024-04-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现
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
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于 2023 年 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2 月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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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
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公司及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
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
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
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
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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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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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系本次交易为佳合科技以现金收购昆山苏裕持有的越南立盛 26%
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越南立盛 51%股权。
       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方案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经标的公司越南立盛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本次交易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经交易对方昆山苏裕股东会审议通过,
交易对方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四)越南当地平阳工业区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批准上市公司购买
股权;
       (五)本次交易方案及授权事宜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经上市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江苏省商务厅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对该境外直接投资变更事宜完成
备案;
       (七)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对该境外直接投资变
更事宜完成备案;
       (八)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对该境外
直接投资事宜完成了外汇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程序,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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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越南立盛 26%股权。
       根据标的公司的章程、越南平阳省计划与投资局换发的企业登记证,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
下。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分二期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
对价。其中,上市公司应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股
权转让款,首期支付比例为全部交易价款的 60%,即 2,698.80 万元人民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首笔现金对价,
剩余 40%的交易价款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标的股权完成登记在上
市公司名下即交割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
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
权债务的转移。



       四、本次交易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
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自
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减持股份情况。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不设置董事会。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股东会主席、
总经理均由上市公司提名,交易对方支持上市公司提名的人选并配合上市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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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越南《企业法》、《立盛包装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东会主席推选及
总经理任命的股东会决策程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继续沿用原有人员,若实际
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尚未进行股东会主席、总经理的更
换,且不存在其他人员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和调整的情况。



     六、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
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上市公司未发生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签署
的《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满足生效条
件,交易各方均按照本次该协议的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
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曁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交易剩余对价;
     (二)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三)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
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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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
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
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自重组报告书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减持股
份情况;
     4、标的公司不设置董事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尚未进
行股东会主席、总经理的更换,且不存在其他人员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和调
整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
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
发生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
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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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邵   禛




                                                       _______________

                                                           何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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