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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花溪科技:公司章程2024-09-18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新乡市花溪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

    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1,400.00】万股,于【2023】年【4】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2.40】万元。

    第六条     经营期限:三十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1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追求公司
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等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
发展,更好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制造;畜牧机械制造;
农业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
票在北交所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
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认购公司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
下:



                                   2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净资产
  1       孟凡伟           2,000.00                   71.28   2017 年 4 月 30 日
                                          折股
                                        净资产
  2       景建群             10.00                     0.36   2017 年 4 月 30 日
                                          折股
        新乡市众汇科
                                        净资产
  3     技中心(有限        201.00                     7.16   2017 年 4 月 30 日
                                          折股
          合伙)



      第十七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5,652.4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会所对应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
排。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通过北交


                                   4
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按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帮助,无法提供的,应给
予合理的解释;

    (三)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
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融资、配股等)

                                  6
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五)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7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
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
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8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
资金和资产应立即对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
以清偿的,董事会通过诉讼程序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投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9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豁免适
用本条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或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7.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款所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公司与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 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达到第(十六)、(十七)和(十八)项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应

                                    11
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达到第(十七)项规定标准,应当及时披露,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上述(一)、(三)、(四)项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系统确认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14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15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工作日),且
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16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17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18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19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全
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20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大会决议的通知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就前述工
作,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
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
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参加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
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以决定该股东是否回

                                  21
避。

   (三)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
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22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
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
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
单。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
几个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候选人得票领先且得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3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的当选。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如果公司聘请律
师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律师应共同参与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24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项。
   上款所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
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25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
当人选,期限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
条件,还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规定的条件。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
另行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26
任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27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
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
董事补选。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28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以上, 独立董
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人数有比例要求的,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应符
合相应要求。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9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资产抵押;

      13.委托理财;

      14.关联交易;

      15.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0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审
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除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
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等)、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交易的权
限为:

    (一)   董事会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总资产
的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该比例的,
董事会应当报送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同意。

                                   31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四)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

    (五)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或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3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已经
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外。

                                 32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本条所称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
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 24 小
时前以信函、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
相关规定、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
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4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拟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应制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该制度要明
确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如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35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

                                  36
与报道、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电子邮件、广告及宣传资
料等。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
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董事自动报告并限期离职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两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37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38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并承担如下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事务: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北交所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辞职报告应当在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后,下任董事会秘书完
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
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除职工代表监事外,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董事自动报告并限期离职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公司任职期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40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41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召开、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4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
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3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拟实
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
于审计。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
利之和。
    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
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方案中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
力、资金需求等因素,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权益分派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
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5、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
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
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
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以
上,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权
益分派方案中,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
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的规划。
    6、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
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
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
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成本、
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

                                   45
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
现金分红的;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 50%的。
    7、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最
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2)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的,每股
送转股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3)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 1 元,公司
认为确有必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
性,且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不低于 0.5 元。
    前款第三项仅适用于依据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高送转。
    8、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1)报告期尚未产生收入、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或者送
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 0.2 元的;
    (2)公司的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统称相关股东)在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
计划的;
    (3)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
售前后 3 个月内。
    公司应当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三个月是否不存在减持计划及未来四至
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应当将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
    9、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结合净利润、净资产的增长情况等说明高送转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匹
配情况,或结合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情况等说明高送转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
    (2)相关股东前三个月的持股变动情况、未来三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的

                                 46
承诺及未来四至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3)方案披露前后三个月,不存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除外)解除限售或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形;
    (4)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明确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投
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影响,说明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情况,以及方案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其不确定性等。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47
    1、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
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
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
露。
    2、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8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发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
资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股东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
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董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
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监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

                                   49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50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1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52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
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新增或
修改颁布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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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非条文中有特别指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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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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