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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花溪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4-10-30  

证券代码:872895           证券简称:花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工作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有)等
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
重大事件的知情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参股公司(如有)发生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
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
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内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告义
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具体
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三)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十四)控股子公司变更召开股东会的日期;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关联交易属重大事项,关联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规定相关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事项。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如下: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等;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等,相关媒体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对公司
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二)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公司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者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等情况;
    (三)公司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的情况;
    (四)公司出现诉讼、仲裁;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或者每增加或减少 1%时;
    (六)拟审议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七)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或完成之前披露的承诺;
    (八)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况之一的,包括不限于: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九)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包括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银行贷款等;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
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
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
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
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
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及时报告:
      1、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3、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十一)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十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
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
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