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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七丰精工: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24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8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拟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了《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乙方)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4 号)文件,同意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6.00 元
/股,发行股数为 22,274,09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为 133,644,540.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0,759,545.09 元,公司实收股款人民币 122,884,994.91 元,扣除其他发行相
关费用 3,488,734.92 元后(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396,259.99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和 2022 年 5 月 16 日分别到账,并由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6055 号《验
资报告》和天职业字[2022]313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3050110135209345678,专户金额为 63,411,601.22 元。(人民币陆仟叁
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零壹元贰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年产 1580 万
件高端精密零部件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应就甲方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甲方披露年度报告时一
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丙方应继续履
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贺勃、汤文奇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邮件等有效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丙方更
换保荐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六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
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甲方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的承诺及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及时公告本协议主要内
容。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甲方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
公告。
    (十)、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专
户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不得在未履行司法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挪
用或改变甲方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丙方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
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
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
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三)、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3050163712709007777
    限公司               公司海盐支行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4090329205001839
    限公司               公司开发区支行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3050110135209345678
    限公司               公司开发区支行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