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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天力复合: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873576      证券简称:天力复合       公告编号:2024-061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天力复合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天力复合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平仓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4,384,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7 人,董事樊科社因工作安排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副总经理吴江涛因工作安排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现以 10,895 万股为分红基准,拟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西安天力金属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4,384,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原聘任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
连续服务年限已达到 9 年。希格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
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对其表示感谢。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
保证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经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启动审计机构选聘相关程序。经综合评定,公司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 2024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84,384,0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24 年
           第三季
   1       度利润    48,271         100%    0             0%     0             0%
           分配方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思怡、刘瑞泉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