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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前进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4-12-20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7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

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遵循客观

性、政策性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

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

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

须专职。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成员应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专业等任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

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

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

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

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

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
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