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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捷众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4-02-26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
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__________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经中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会”)[____]______号文核准,向不特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772 号文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_____万股,于______在北京证券交易 民币普通股 1,380 万股,于 2024 年 1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52,500,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6,300,000 元 , 实 收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2,500,000 元。                          66,300,0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5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30 万股,
每股面值壹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壹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 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大会批准。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过的其他事项。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下: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                            出提案。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独 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董事会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的候选人;
3、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 3、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                        事的候选人;
4、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4、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式选举产生。
(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股东控股比例为 30%以上,且选举的董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
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例为 30%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投票制。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应执行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以下原则: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
废;                                废;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的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
                                    事 3 名。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1、交易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1、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 1000 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 1000 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当提交董事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关联交易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与关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交易。关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交易。关
联交易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 联交易金额达到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
款之规定的情形的,还需要提交股东大 款之规定的情形的,还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
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新增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相关
                                    规定独立履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2018 修订)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八十一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通过之日起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
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部分条
款,并将章程名称变更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