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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捷众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2-26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
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

    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经理签字后,
方可予以付款。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后,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
意见。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交所备
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的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
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
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按照北交所的规定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与修订。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