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 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 023〕2772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捷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625)批 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2,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3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2,080,000.00元,扣 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1,208,000.0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8,386,792.4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485,207.5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3〕第750号验资报告。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1,8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812,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81,200.00元(不含增值税), 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9.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30,630.19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第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17,520,994.35元,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金额17,520,994.35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中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精密零部件 1 17,520,994.35 17,520,994.35 智造项目 2 补充流动性资金 - - 合计 17,520,994.35 17,520,994.35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4年2月22日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3,632,075.4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金额 1 保荐费 1,000,000.00 1,000,0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 1,283,018.87 1,283,018.87 3 律师费 283,018.87 283,018.87 4 其他费用 1,066,037.73 1,066,037.73 2 合计 3,632,075.47 3,632,075.47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专门会议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3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 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 〔20 24〕121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 议》;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