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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捷众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5-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34 号


致: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3 楼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1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3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孙秋根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846,8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34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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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846,8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341%。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 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2,5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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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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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孙秋根、孙坤、孙米娜、彭永梅、董祖琰、朱
叶锋、董珍珮及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5,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846,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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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孙秋根、孙坤、孙米娜、董祖琰、朱叶锋、董
珍珮及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5,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99.9995%;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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