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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广厦环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09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 “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50,000
【】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7,690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9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下:                                  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3%以上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行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独
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
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
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 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 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二)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
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 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三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           第八十三条 当公司的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 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适当人选,期限未满;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七)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公司《独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董事,该选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司非独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止。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前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北京证券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职时间连续计算。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止。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选。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独
                                     立董事补选。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方案;                       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度;
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合并为: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符合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条件。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条件。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要职责是: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
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
录的保管;                           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 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
略、提名与薪酬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作。                                 运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
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机构;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其实施;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
间的沟通;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
                                     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       (一)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
人员的人选;                         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进       (三)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和经理人员考核的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
                                     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建议;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
                                    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
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
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