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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赛智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3-28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2/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的权限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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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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