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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赛智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2024-03-28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
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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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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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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