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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赛智联:云赛智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600602               证券简称:云赛智联                编号:临2024-014
           900901                         云赛 B 股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监事会及全体董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智联、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
召开十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部
分制度的预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
司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独立董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   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
 1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
       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职权不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2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担
    表担任的董、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任的董、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担任     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
    的董、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任的董、监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   董、监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
    的董、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出。
    第八十二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   第八十二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     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担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担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任的董、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   况。
4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
    份的股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职   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是指选举两个以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选举的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两个以上非职
    董事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股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股东(代理人)所持
    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     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
    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   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入     次决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入选的表决
    选的表决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   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职工代表
    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超过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
    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   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
    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   票,直至选出全部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
    部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止。         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有关情况。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5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除本条所列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定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务。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除前款所列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计专业人士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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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亏损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     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查经理的工作;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与合     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与合规、提名、
    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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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成员
    集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异议。               研究并提出异议。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议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合规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8   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审查公司的内控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制度。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     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因会计准则变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法律、行政法规、
    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任免董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其他事项。
     员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认为
9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必要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10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独立董事应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只能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必须保证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必须保
     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证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亲
     亲自参加。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自参加。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
     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
     解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会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         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使下列职权:
      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 1 名,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13    无(新增)                                 聘。总法律顾问主管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
                                                 全面负责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工作,对董事
                                                 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公司 2022 年         第二百 O 九条:本章程自公司 2023 年年度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 2023
14
      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21 年年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二、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适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适应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运作,
      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         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         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
1
      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
      则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
    〔2018〕29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则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 告   委员会令第 22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2022〕1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7 号)、《上
    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 号)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号)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董事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董事会
                                              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会议作出。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与合规、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名委员
    第三条:董事会议事的方式是召开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2   会会议,任何决议必须通过董事会会议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成
    作出。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
                                              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
                                              事规则等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执
                                              行。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亲
    第十九条: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
                                              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
                                              式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通讯方式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如系非职工代表担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如系
                                              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
                                              撤换,如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应
3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如系职工代表担
                                              当建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职工代表大
                                              形式民主选举方式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方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式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但必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
4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必
    独立董事亲自参加。为保持独立董事的
                                              须保证每次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独立董
    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
                                              事亲自参加。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
    委托。
                                              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提出辞职。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        出辞职。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对任何与
5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
    明。                                      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董事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董事会
      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向所有董事提供充       会议通知的同时,向所有董事提供充分的
      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       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
6
      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       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两名
      充相关会议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以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露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7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       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
      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 2022 年度股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8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主持。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四、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云赛智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云赛智联股份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2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
      对董事会负责。                           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
      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       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
      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
                                                             4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士。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权限: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酬计划或方案;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
                                               成就;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5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行监督;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会批准。                               准。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
      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和信息。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独立董事委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
                                                            9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
      书保存。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
                                                           10
      审议批准后生效。                       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五、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高级                   1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
                                                           2
      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述 2.1 至 2.3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人选;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查并提出建议;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
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董事、经理人选;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成书面材料;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
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
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料;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
      其他后续工作。                           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的权限召
                                               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职责的权限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
      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8
                                               息。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独立董事委员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立董事)主持。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六、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会公告〔2018〕29 号)、《上海证券交易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
      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公司
                                               193 号)、《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并制
      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
      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构,          2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查公司的合规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制度及其实施。                           审查公司的合规制度及其实施。
      第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       第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
                                                             3
      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
士。                                 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十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对审计
                                     工作组及合规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
                                     (一)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评价报告
                                     及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
第十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对   施,公司合规管理报告等是否全面真实;
审计工作组及合规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   (二)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或重大事项是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否合规;
事会讨论。                           (三)公司内其他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及
(一)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评价报   其负责人的合规管理工作评价;
告及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实施,公司合规管理报告等是否全面真   特别地,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
实;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二)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或重大事项   议:
是否合规;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三)公司内其他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其负责人的合规管理工作评价;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相关事宜。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例
                                   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第十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 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与合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主任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主任委员在内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第十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第十九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
                                                             7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
      保存。                                   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至少 10 年。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8
      议批准后生效。                           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七、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赛智联股份有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赛智联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1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0 号)、《上海证
      1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 号)和
      〔2022〕2 号)和本公司《章程》之有关
                                               本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并熟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     并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
      则;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对公司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
                                               的行为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能够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对公司的行为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
                                               事的职责;
      意见,并能够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条件。
                                               件。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
      担任:                                   任:
3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 1%以上的或是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中        1%以上的或是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中的自
    的自然人股东或其直系亲属;               然人股东或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       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六)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业     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举情形的人员;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       其他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其他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前款第(四)、(五)、(六)项中的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上市
    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企业。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分之一的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分之一的独
4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位;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
    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每名独立董事最多兼任不得超过三家上市
                                            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
                                            第五条: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5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利。
    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六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
    第六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6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不存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述内容。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上述内容。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第八条:已在其他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董事每
7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年。
    第九条: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第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8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
     予以披露。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将
9    低于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选。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职权外,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易)应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10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事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东征集投票权;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     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询。                                   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从其规定。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
                                            责外,还应尽到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职责外,还应尽到以下职责:             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二)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
     决时,独立董事应就关联交易的内容、     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定价等事宜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11
     (二)董事会作出重大的投资决策时,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独立董事应就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性、预期收益、投资风险等独立发表意     合法权益;
     见。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行为是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
12                                          方案;
     及是否确保所有股东的利益等进行监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督。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     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括以下内容:                           内容:
13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三)现场检查情况;                   门会议工作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   (三)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职权的情况;
     的其他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14   无(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15   无(新增)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
                                          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
                                          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6   无(新增)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7   无(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8   无(新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
19   无(新增)
                                          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计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
                                          人签字。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
20   无(新增)
                                          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
                                          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
                                          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
21   无(新增)                           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十五条:为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22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无(删除)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
     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时,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应在收到会议资料的五日内联名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项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需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以及日常了解公司情况时,公司有关人
     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性,具体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协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公司董事
     会制订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关联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23   无(新增)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董事
                                            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
24   无(新增)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通
                  过多种形式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
                  时,公司应当视实际情况集中或分批安排
                  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上述事项应
                  做好书面记录,递交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25   无(新增)   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26   无(新增)   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
                                               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消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
27    无(新增)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28    无(新增)                               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29    无(新增)                               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30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
      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       程相悖时,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独立董事
31    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办       规则》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本规
      公室负责解释。                           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       达成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
      方达成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发表单独意见。
      对值的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发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表单独意见。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实施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制度中,《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尚需提请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具体办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