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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在线:锦江在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6-06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且不得将法定由
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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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以上(含 3%)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就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
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重大担保事项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提供担保,但上述单次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贷款金额、
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0%。超过上述授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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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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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市,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并
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定提供网络
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经公司以合理方式验证股东身份的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
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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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发言需于会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安排进行有序地发言。登
记发言数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选取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发言按持股数多少安排先
后顺序。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的股份额。每位股
东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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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公司还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九)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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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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