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在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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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上海锦江在
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
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
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
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
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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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 时在上海黄浦区长乐路 161 号新锦江
大酒店 4 楼白玉兰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告的《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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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20,149,894 股( 其中,A 股 股份数共计 214,621,975 股,B 股股份数共计
5,527,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9.910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3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 229,828,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51%。经本所
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
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 1、《关于选举赵敏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锦海捷亚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上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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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议案 2 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上述议案 2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即
经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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