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4-07-2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丹化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现就公司本次发行
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的各项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同意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
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
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编制的《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公司编制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
1
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维
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拟向特定对象丹阳市金睿泓吉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
睿泓吉”)发行 A 股股票,金睿泓吉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公司与
金睿泓吉签署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强了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维护了公司股东利益。
八、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
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九、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丁伟东 刘航 蒋慧萍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