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市长乐路
161 号新锦江大酒店四楼兰花厅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
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
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
定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
长乐路 161 号新锦江大酒店四楼兰花厅举行。
2.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的 9:15-15:00。
2.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代表股份 67,748,2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1090%。其中,国有
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1,191,97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9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7,652,34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0367%。
3.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2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
3
案》。
4.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67,748,2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1090%。其中,参加投票的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191,973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9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7,652,3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0367%。
5.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
议案》。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