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6-01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5月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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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室应当
视需要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
秘书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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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分别提
前10日和3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
体监事提交书面会议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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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签
字扫描文档)等有效表决文件资料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否则应当
延期召开。因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会议而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致使监事会无法正常工作时,监事会主席和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
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签字为准。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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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未做重新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回也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会议需录音的,
应事先告知与会监事。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监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本人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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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影像、录音资料(如有)、会议记
录或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存,并按规
定立卷归档。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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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8日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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