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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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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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 406 号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
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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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
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2.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 9:15-15:00。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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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3,080,800 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
3.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7)《公司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 2023 年
度工作报酬的议案》;(8)《公司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性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9)《公司关于公司发
起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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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电子邮件发送表决票方式表决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其中,参加投票的法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83,08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
共 2 人,代表股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
5.3、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6)、(7)、(8)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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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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