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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丽B: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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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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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桥路 406 号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
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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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
         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2.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6 日的 9:15-15:00。


2.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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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83,080,800 万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


3.2、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3.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1)《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6)《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7)《公司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 2023 年
        度工作报酬的议案》;(8)《公司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使用阶段性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9)《公司关于公司发
        起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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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电子邮件发送表决票方式表决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5.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其中,参加投票的法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83,080,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7745%,流通 B 股股东
        共 2 人,代表股份 221,9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2%。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3,302,7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968%。


5.3、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
        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6)、(7)、(8)项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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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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