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科力股份: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12-09
证券代码:920088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5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本制度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维护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证券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
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审计部负责人沟通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根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
人必须专职,并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
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
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
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应审计委员会要求向其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每年至少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后分项目进行
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的内容:审计方案、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
据、以及形成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等。通常不包括的内容: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
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
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重复的文件及记录等。
审计部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应按年度分类组卷归档并负责日常保管。审
计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
制查阅等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审
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
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
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
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
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