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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力股份: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12-09  

证券代码:920088          证券简称:科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4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本制度
尚需提交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
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
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在
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
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交
所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
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
罚,被北交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关联监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中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并由总经理/董事长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
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
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说明违约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
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的责任,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