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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华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4-09-20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证券代码:920099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718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九月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权属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本人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
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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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
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公司北交所上市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
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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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
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奚慧克、现代创投、毅达创投、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1、本人/本单位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
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
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本单位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公
司北交所上市后 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本单位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转让公司股票,本人/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
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
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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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本单位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公司北交所上市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若
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 24 个
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事项。”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
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9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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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
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
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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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
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
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 0.5%,具体增持比例由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增持至增持总比例不低于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0.5%,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

     (2)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如有)或不低于其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
最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以孰高者为准),且原则上单次增持股份
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的 115%;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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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
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以及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
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若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
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次日通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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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累计额的 50%或不低于其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最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以孰高者为准),且原则上单次增持股份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

     ②单一年度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最
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或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取得任何分红的,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
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次日内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累计额的 5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累计额的 6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为免疑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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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3)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承诺函并遵守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1)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时,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
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履
行完信息披露次日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应承诺,其在公司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
权);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
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
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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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公司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
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如下:‘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中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本人
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 25.00%,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股份
或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25.00%,从而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
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需履行增持或回购的承诺。”

     2、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并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

     2、本公司将遵守和执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根据该
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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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并
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

     2、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根据该预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并
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稳定;

     2、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根据该预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持股票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本人目前除控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并未控制任何其他企业;

     2、未来如本人控制其他企业,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
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的活动;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
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
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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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或其子公司;

     5、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发展的
业务或活动。”

       (五)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
东权利,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占用公司资源、资
金;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尽量避免与发
行人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5、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6、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奚慧克、现代创投、毅达创投、中小企业基金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2、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本单位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3、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本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占用公司
资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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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本人/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
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
序;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
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
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严格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保证不利用在
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发行人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防范资金占用及规范对外担保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不存在
要求发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担保的情况;

     2、严格限制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资金,不要求发
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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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发行人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
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

     4、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要求发行
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不存在
要求发行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供担保的情况;

     2、严格限制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资金,不要求发
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3、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要求发行人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

     4、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损害发行人或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
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
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实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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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北交所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但募投项目实现
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可能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
的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多种
方式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现本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的措施做出如下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
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
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
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
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
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
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
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力争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
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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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北交所
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
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愿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
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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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为进一步细化股利分配政策,增加股利分配策略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北交所上市后利润
分配政策,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将
严格遵守并执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常州瑞华化工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常州
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常州
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
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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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
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
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
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
(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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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发行人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若根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其员工补缴应缴纳而未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需缴纳
罚款、滞纳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人将无条件地予以足额补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且放弃对发行人的追偿。”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
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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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
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
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北交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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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
益。”

     (十二)关于监检证书情况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
司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
压力容器设备出厂前均获取监检证书,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1)公司将在新签订单时与客户协商,为化工设备出厂前办理监检证书预留合理
时间;

     (2)公司将合理安排采购和生产计划,尽量压缩化工设备生产周期,为办理监检
证书预留更多时间;

     (3)针对一次采购多台化工设备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的化工设备到达施工现场
排期,优化排产顺序,为办理监检证书预留更多时间;

     (4)对于需求较为紧急的压力容器设备订单,在保证设备质量的前提下,公司优
先选择交货期较短的供应商,对于备货周期较长的原材料,公司与供应商做好预先沟
通,尽量压缩采购周期;

     (5)公司将在化工设备制造过程中同步整理申报监检证书相关资料,在设备制造
完毕后尽快报送监检部门,并安排专人跟进监检证书办理流程,加快推进监检证办理;

     (6)将报监时效纳入经办员工的绩效考核;

     (7)针对交货期临近但尚未取得监检证书的压力容器设备,公司与客户协商争取
取得监检证书后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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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通过压缩运输周期,争取办理监检证书的时间;

     (9)公司将继续确保压力容器设备出厂前均经制造监检合格后由监检员打监检钢
印;

     (10)公司确认:报告期内,未因部分特种设备出厂前未获取监检证书受到相关
行政处罚,并将持续关注主管部门监管情况。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出厂时未取得监
检证书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公司将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承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
人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落实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压力容器设
备出厂前均获取监检证书,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
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书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本
人将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书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而被进一步采取停止制造或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本人将
无条件全额承担前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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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3]D-0930 号)、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3]D-1544 号)、
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4]D-0058 号)、审阅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82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48 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
说明的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110 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46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
0239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47 号)等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常州瑞华化工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技术’)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
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
确认瑞华技术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和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本保荐机构
保证报送贵所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并保证该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
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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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
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9.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
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1倍,但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
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
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
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
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
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
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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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0.52%、
89.01%和 99.17%,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比较高,公司面临一定的客户集
中风险。若未来行业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下游重要客户经营发生困难,或者
其采购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4,217.57 万元、32,598.86 万元和 39,446.59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3,657.29 万元、7,861.47 万元和 11,392.75 万元,业绩存在较大波动。主
要是因为公司主要服务/产品为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三类业务的合同规模
及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工艺包的技术含量较高,毛利率较高,当年有无较大
金额的工艺包交付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较大,但各个业务的发展情况与对外开拓情况
及下游客户项目建设规划密切相关。受此影响,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面临经营
业绩波动的风险。

     3、合同执行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下
游客户采购公司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用于化工项目建设和运营,按照合同
约定公司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预收款,且化工设备合同和催化剂合同均约定了较大比
例的进度款,同时合同约定了与项目实施及付款进度相关的违约条款,如果在合同执
行过程中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终止,客户已经付出的款项不会退回,发行人还拥
有索赔权利,客户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一般会正常履行项目合同。但在项目实际执
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客户因行业市场需求、发展战略调整、经营业绩表现等多种原
因导致项目实施滞后,甚至项目中止/终止的情况,公司存在一定合同执行不及预期的
风险。

     4、公司工艺包若无法通过客户最终性能考核需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化工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而工艺包作为一个化工项目的核心,是化工项目建设
的源头,客户依据工艺包进行整个项目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设规划,因此,公
司的工艺包经客户签收后至该项目建成开车,时间通常需要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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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的工艺包合同与客户约定了在客户项目建成开车后对工艺包进行性能考核条
款,若最终性能考核未达标公司存在违约责任,如某项指标参数未达到技术约定,违
约金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 1%至 10%,多项指标累积违约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
或 30%,个别合同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0%。

     因此,公司工艺包若无法通过性能考核,需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工艺包服
务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培训、开车指导、配合性能考核等为售后服务,通过计提售后服
务费的形式,在当期实际发生时冲减;若因性能考核不合格而导致的赔偿金额,在实
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工艺包未发生性能考核不通过的情形,
不存在违约赔偿的情况,但若公司工艺包在技术路线、技术参数设定等环节出现疏忽
或错误,导致最终开车无法达到客户性能指标要求,则公司面临相应赔偿责任风险。

     5、下游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景气度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受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
碳达峰”政策的影响,公司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等行业新建产能逐步释放,
但需求增速放缓,低于产品产量增速,供需缺口缩小。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3
年我国苯乙烯供需缺口为 42.46 万吨,同比下降 26.88%;环氧丙烷供需缺口为 34.14 万
吨,同比上升 16.76%。如果未来公司下游行业产能释放速度高于需求增速的现象未能
改善,则可能出现下游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景气度下滑的风险,届时下游结构性产能
过剩风险将传导至化工技术服务行业和化工设备制造行业,导致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或
生产暂停,降低下游客户对工艺包、设备和催化剂的需求,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
能力。

     6、项目事故或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追偿风险

     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知名化工企业,其对装置所运用的技术及设备的可靠
性及稳定性均有较高要求,虽然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但如果因发行人技术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运行的装置出现异常或
者项目出现事故,造成客户损失,如人员伤亡、物料损失、环境污染等问题,仍可能
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潜在风险,不仅会对发行人在业内的声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发行人还可能面临客户追偿的风险。

     7、市场空间受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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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前随着我国炼化一体化项目顺利推进以及“双碳”、“能耗双控”等政策深入实
施,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PO/SM 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
技术服务等主要工艺包下游产品产能不断释放,新兴产能逐步替代老旧产能。若发行
人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新工艺技术开发,市场开拓成效不及预期,在下游市场需
求增速放缓、产能逐步饱和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空间受限风险。

     8、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4,957.75 万元、15,794.74 万元和
14,277.40 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08%、27.17%和 22.69%。报告期各
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若下游行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个别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个别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并可能发
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9、技术创新风险

     随着行业不断发展,公司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保持自身的行业领
先地位。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发展趋势,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新技术及
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未能对具备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研发
力度,可能导致公司技术水平落后,使得公司的产品、服务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或提
供的产品及服务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及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12000 吨/年催化剂项目”、“10 万吨/年可降解塑料
项目”。考虑到募投项目从论证到实施完毕的周期较长,实施过程中行业发展趋势、市
场环境变化、公司研发能力和生产水平,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各项影响因素均有可能
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存在无法顺利实施或实施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11、募投项目实施后的业务转型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10 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拟新建可降解塑料生产线,
生产和销售 PBS、PBAT、PBT 等产品。该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将在化工
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基础上新增高端新材料化工产品,若按装置满产能测算,
新增产品营业收入占比将超过 50%,届时发行人将由化工技术服务的轻资产运营模式
转变至自主生产催化剂及可降解塑料等高端新材料的重资产运营模式,发行人综合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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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利率亦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可降解塑料的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在经营模式
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进入新领域后存在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若不能正确把握
化工品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未能按照下游客户需求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可降解塑料业务开发不及预期,则会出现业务转型进度、效果及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
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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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 年 8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22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 年 9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410 号),同意瑞华技术股
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瑞华技术”,证券代码为“920099”。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
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
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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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四)证券代码:9200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999,99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8,399,99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8,4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279,395股(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16,279,39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9,720,603股(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62,120,60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00,000股(不含延期
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4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
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
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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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9.0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5,999.9998 万股,发行后股
本为 7,599.9998 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14.44 亿
元,不低于 2 亿元。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6,504.45 万元、11,002.57 万元,均不低于 1,500 万元;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分别为 17.31%、25.72%,均不低于 8%,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第 2.1.3 条的第一款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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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Changzhou Ruihua Chemical Eng&Tech Co.,Ltd.
       证券代码                                         920099
       证券简称                                        瑞华技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661312167Q
       注册资本                                      59,999,998 元
      法定代表人                                        徐志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04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办公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科教城创研港 1 号 5 楼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 398-1 号 1718 室
       邮政编码                                         213164
       电话号码                                     0519-81085186
       传真号码                                     0519-81085187
       电子信箱                                    rh@ruihuaeng.com
       公司网址                               http://www.ruihuae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行政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
                                                         陈成
   披露事务负责人
    投资者联系电话                                  0519-81085186
                          化工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
                          品)、塑料制品、建材、金属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为石油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                        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徐志刚。本次发行前,徐志刚直接持有公司
32,124,7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5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现任公司董事长。



                                             3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徐志刚通过直接持股控制公司 32,124,784 股份的表决权,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徐志刚直接持有公司 32,124,7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7%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40.9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徐志刚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志刚先生,196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
历,化学工艺专业。1992 年 8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华东理工大学工艺与装备教研组讲
师;1998 年 7 月至 2006 年 8 月,历任华东理工大学工艺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长等职
务;2003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上海苏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 年 4
月至 2017 年 11 月,历任瑞华有限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3 月至今,历任瑞凯装备董事长、总
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任瑞华技术董事长;2021 年 7 月至今,任山东瑞纶执行董
事。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33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
  1      徐志刚   直接持股         32,124,784      董事长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2       张晶    直接持股          2,513,967   董事、副总经理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3      吴非克   直接持股          1,005,587    董事、总经理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4      谈登来   直接持股           905,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5      周海燕   直接持股           670,367           监事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6      陆芝茵   直接持股           502,793    董事、财务总监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7       康葵    直接持股           418,970      监事会主席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8      张文明   直接持股           251,397       副总经理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9      杨蓓玉   直接持股           100,559       副总经理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10     顾佳慧   直接持股           100,559       职工监事      2023年12月14日-2026年12月13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3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控股股东、
   徐志刚          32,124,784    53.54%      32,124,784   42.27%   32,124,784        40.98%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实际控制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奚慧克           3,413,966        5.69%    3,413,966   4.49%     3,413,966        4.3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董事、副总
    张晶            2,513,967        4.19%    2,513,967   3.31%     2,513,967        3.21%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经理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和成刚           2,152,500        3.59%    2,152,500   2.83%     2,152,500        2.7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35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毅达创投          1,955,306        3.26%   1,955,306    2.57%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现代创投          1,955,306        3.26%   1,955,306    2.57%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中小企业基金        1,955,306        3.26%   1,955,306    2.57%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董事、总经
   吴非克           1,005,587        1.68%   1,005,587    1.32%    1,005,587        1.28%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理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周一飞           1,005,587        1.68%   1,005,587    1.32%    1,005,587        1.2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董事、副总
   谈登来             905,000        1.51%     905,000    1.19%      905,000        1.15%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经理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36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吴颖              838,223        1.40%     838,223    1.10%      838,223        1.0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翁天波              838,124        1.40%     838,124    1.10%      838,124        1.0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
                         782,348        1.30%     782,348    1.03%      782,348        1.0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司
       杨诚              670,578        1.12%     670,578    0.88%      670,578        0.8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周海燕              670,367        1.12%     670,367    0.88%      670,367        0.86%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监事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常州上市后备企业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558,437        0.93%     558,437    0.73%      558,437        0.7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伙)
       赵妍              502,793        0.84%     502,793    0.66%      502,793        0.6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董事、财务
     陆芝茵              502,793        0.84%     502,793    0.66%      502,793        0.64%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总监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37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周知              419,000        0.70%     419,000    0.55%      419,000        0.5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康葵              418,970        0.70%     418,970    0.55%      418,970        0.53%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监事会主席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张文明             251,397        0.42%     251,397    0.33%      251,397        0.32%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副总经理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38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时睦嘉             251,397        0.42%     251,397    0.33%      251,397        0.3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丁道安             242,597        0.40%     242,597    0.32%      242,597        0.3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邹志荣             202,681        0.34%     202,681    0.27%      202,681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张云              201,117        0.34%     201,117    0.26%      201,117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张俞              101,559        0.17%     101,559    0.13%      101,559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顾佳慧             100,559        0.17%     100,559    0.13%      100,559        0.13%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职工监事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张遵亮             100,559        0.17%     100,559    0.13%      100,559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2)发行人
   杨蓓玉             100,559        0.17%     100,559    0.13%      100,559        0.13%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副总经理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39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董宏江              100,559        0.17%        100,559    0.13%      100,559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牛锦森              100,558        0.17%        100,558    0.13%      100,558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陈虎              100,558        0.17%        100,558    0.13%      100,558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黄鸣阳              100,558        0.17%        100,558    0.13%      100,558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陈霞              100,558        0.17%        100,558    0.13%      100,558        0.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发行前股东
                                                                                                                                                        发行前股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
                                                                                                                                                      东、本次发
   中信建投投资        1,676,445        2.79%      1,776,445    2.34%    2,076,445        2.65%   月,本次战略配售获得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行的战略配
                                                                                                                      6 个月。
                                                                                                                                                        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             -      75,000    0.10%      300,000        0.3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司
                                                                                                                                                          象
                                                                                                                                                      本次发行的
常州启泰创业投资合
                                 -             -      75,000    0.10%      300,000        0.3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伙企业(有限合伙)
                                                                                                                                                          象




                                                                                     4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上海博崇投资管理有
                                                                                                                                          本次发行的
限公司(博崇投资-瑞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夏 5 号私募证券投资
                                                                                                                                              象
         基金)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
                                                                                                                                          本次发行的
理有限公司(晨鸣 7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象
           金)
  耀康私募基金(杭
                                                                                                                                          本次发行的
州)有限公司(耀康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秉智 2 号私募证券投
                                                                                                                                              象
       资基金)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
                                                                                                                                          本次发行的
理有限公司(云竺贝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寅行稳 1 号私募证券
                                                                                                                                              象
     投资基金)
北京金建北交股权基                                                                                                                        本次发行的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伙)                                                                                                                               象
                                                                                                                                          本次发行的
苏州速玟企业管理合
                                 -             -     250,000    0.33%     1,000,000        1.2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伙企业(有限合伙)
                                                                                                                                              象
                                                                                                                                          本次发行的
 首正泽富创新投资
                                 -             -      50,000    0.07%      200,000         0.2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战略配售对
 (北京)有限公司
                                                                                                                                              象
       小计           58,920,603     98.20%        59,720,603   78.58%   62,120,603        79.24%                  -                               -




                                                                                      41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后股本情况
                      发行前股本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姓名/名称                                        使前)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数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079,395        1.80%   16,279,395   21.42%   16,279,395        20.76%            -                                   -
    合计           59,999,998   100.00%      75,999,998 100.00%    78,399,998        100.00%           -                                   -
  注 1:若有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4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1        徐志刚         32,124,784     42.27%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奚慧克          3,413,966      4.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3         张晶           2,513,967      3.31%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和成刚          2,152,500      2.8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5       毅达创投         1,955,306      2.5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6       现代创投         1,955,306      2.5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7     中小企业基金       1,955,306      2.5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8     中信建投投资       1,776,445      2.34%    锁定 1 个月,本次战略配售获得的股份自北
                                                           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9        吴非克          1,005,587      1.32%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43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0        周一飞          1,005,587      1.3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合计             49,858,754    65.60%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1        徐志刚         32,124,784     40.98%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奚慧克          3,413,966      4.3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3         张晶           2,513,967      3.21%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和成刚          2,152,500      2.7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5     中信建投投资       2,076,445      2.65%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4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锁定 1 个月,本次战略配售获得的股份自北
                                                           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6       毅达创投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7       现代创投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8     中小企业基金       1,955,306      2.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9        吴非克          1,005,587      1.28%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0        周一飞          1,005,587      1.2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 个月。
         合计              50,158,754    63.98%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45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6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84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9.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4、12.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5、13.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5元/股,全额行使超



                                           46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34元/股,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5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4,000,000.00元,扣除
发行费用34,667,109.5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9,332,890.47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23《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2024年9月12日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4,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4,667,109.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9,332,890.4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
价”人民币253,332,890.47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34,667,109.5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8,037,175.95元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22,465,6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835,440.00元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审计及验资费:7,200,000.00元;

     3、律师费:4,773,585.00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188,679.25元;

     5、发行手续费及登记费:39,245.28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471.70元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七)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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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9,332,890.4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11,562,824.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9月1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4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
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52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
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84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扩大至7,839.9998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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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瑞纶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中信建投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
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1                                                               8110501013002560473
                      公司                     州城中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2050162970109369369
                      公司                   司常州惠民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0611701040026571
                      公司                   司常州太湖路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                                                               1105039829100194908
                      公司                 司常州科教城科技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5       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24006260012000740131
                                               州延陵支行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
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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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
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的情
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
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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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王站、魏思露
 项目协办人                  施雍昊
 项目其他成员                鲁坤、刘劭谦、吴晨辉、杜旭、朱远凯、王飞跃、刘垟瑞、王禹
 联系电话                    021-60081539
 传真                        021-6880155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
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
意推荐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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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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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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