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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瑞华技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27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62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2月5日经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于2024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23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6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
格为1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34,667,109.5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9,332,890.47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
[2024]D-0023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分别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1                                                          8110501013002560473
               份有限公司               州城中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2050162970109369369
               份有限公司             司常州惠民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                                                          10611701040026571
               份有限公司             司常州太湖路支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                                                          1105039829100194908
               份有限公司           司常州科教城科技支行
         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5                                                         324006260012000740131
                 公司                   州延陵支行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
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
—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站、魏思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