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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瑞华技术: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6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105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志刚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9,328,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4,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以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在前述资金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
购买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在原资金额度基础上增加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
额度变为不超过 25,000 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其他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2024-10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214,57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
对股数 114,02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 司 原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304,000,000.00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311,562,824.05 元,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7,562,824.05 元。为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拟将超募资金永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公告》(2024-10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214,57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
对股数 114,02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拟投资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4-10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214,57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
对股数 114,02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志敏、葛伟康
(三)结论性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
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