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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聚星科技: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1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8月16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

并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聚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39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11

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

函〔2024〕480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8,83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6.2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2,687,5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不含增值税)32,326,738.2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360,761.7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31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中汇

会验[2024]102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公司(甲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并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丽

岙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

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

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方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577903218510000     生产线智能化技术改

                                                                造项目及发行费用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   1923120104001619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支行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丽岙支行   37798534209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丽岙支行   366285337747        生产线智能化技术改

                                                                造项目



    五、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生产线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及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农业银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生产线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