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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聚星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12-23  

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8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
 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
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属于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
的低风险产品。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
度。原则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管理层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审批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遵守《公司
章程》《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其中以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应取得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子公司,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
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
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
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
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对手方及
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四)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
的最新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五)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形成《委托理财登记台账》;

    (六)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受托方营 业
执照、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委托方签
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事务部、审计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委托方
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每月结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证券事务部、审计部报告截至本月末的《委托理财登记
台账》。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
券事务部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
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应确保
披露内容和财务部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如因为财务部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
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
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为证券事务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
策程序、未信息披露,则由证券事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
关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将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
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