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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04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28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172,507,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5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股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68 人,代表股份 172,507,4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57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

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7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374%。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1,512,037 99.4230%           380,310 0.2205%         615,100 0.35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670,311 2,674,901 72.8794%           380,310 10.3618%         615,100 16.7588%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837 99.7568%           380,210 0.2204%          39,400 0.0228%

     3、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8,337 99.7570%           376,010 0.2180%          43,100 0.0250%

     4、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037 99.7563%           376,010 0.2180%          44,400 0.0257%

     5、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237 99.7564%           376,010 0.2180%          44,200 0.0256%

     6、关于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1,046,437 99.1531%           858,510 0.4977%         602,500 0.34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670,311 2,209,301 60.1938%           858,510 23.3907%         602,500 16.4155%

     上述议案中,就上述提案一、提案六,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提案二至提案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