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28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68 人,代表股份 172,507,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5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股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68 人,代表股份 172,507,4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557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 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74%。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3,670,31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374%。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1,512,037 99.4230% 380,310 0.2205% 615,100 0.35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670,311 2,674,901 72.8794% 380,310 10.3618% 615,100 16.7588%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837 99.7568% 380,210 0.2204% 39,400 0.0228% 3、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8,337 99.7570% 376,010 0.2180% 43,100 0.0250% 4、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037 99.7563% 376,010 0.2180% 44,400 0.0257% 5、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2,087,237 99.7564% 376,010 0.2180% 44,200 0.0256% 6、关于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2,507,447 171,046,437 99.1531% 858,510 0.4977% 602,500 0.34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670,311 2,209,301 60.1938% 858,510 23.3907% 602,500 16.4155% 上述议案中,就上述提案一、提案六,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票;提案二至提案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