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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2-06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1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唐艺娟律师出

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及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

通知及更正后的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

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2 月 5 日 9:15 时~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3 人,代表股份

91,798,4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3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91,798,4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939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 人,

代表股份 30,808,4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71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30,808,47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6715%。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公司解决 2023 年度审计

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91,798,478 90,994,599 99.1243%    191,010 0.2081%    612,869 0.66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0,808,478 30,004,599 97.3907%     191,010 0.6200%    612,869 1.9893%

    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
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以上提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202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