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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岭矿业:舆情管理办法2025-02-15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
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
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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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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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信
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设立舆情信息员,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
博客、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
息载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
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对相
关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
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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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
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
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
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
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
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
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
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
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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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党群工作部、董事
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党群工作部、
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
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党群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
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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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党群
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
应,舆情管理工作转入日常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等
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告或者
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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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
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办法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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