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25)法意字第 0186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潘 志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1-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18 日)的沃 顿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7 人,代表股份 242,321,500 股,占沃顿 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7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沃顿科技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 股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除 沃顿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 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 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5 人,代表股 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沃 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 表股份 2,348,182 股,占沃顿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68%, 均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 -2-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技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 出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69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401%;反对 6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554%;弃权 10,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27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68%;反对 1,0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10,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41,270,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63%;反对 1,0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8%;弃权 11,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 同意 241,630,5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149%;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821%;弃权 7,2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1,657,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72%;反对 68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161%;弃权 7,2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五)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志奇先生、金焱先生、郑鹏先生为公 司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蔡志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1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337%。 2、金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4-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11%。 3、郑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11%。 (六)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佘雨航先生、王立明先生、贺福强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佘雨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06,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3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52%。 2、王立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70%。 -5-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贺福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70%。 (七)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尹立杰女士、胡枭凤女士为公司监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尹立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40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30,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16%。 2、胡枭凤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240,398,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6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24,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69%。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6-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7-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2025 年 2 月 2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