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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河化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2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

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 (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6 人,代表股份 131,786,5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8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4,493,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权股份总数的 34.0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7,29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7,292,95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7,292,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96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

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50,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82%;
反对 4,46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0%;弃权
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050%;反对 4,463,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2050%;弃权 7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杨载波先生增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杨载波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廖乃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

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