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播恩集团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25-01-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播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恩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
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同时
解决部分中小规模客户在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公司及子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
1.80亿元的额度为符合条件的下游客户在公司指定银行的融资提供保证金质押
担保或信用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下游客户支付公司或子公司货款。提供担保的
具体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间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担保额度有效
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
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及子公司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下游客户,被担保客户需
满足以下条件:
1、与公司、子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具有一定商业信用和较强偿债能力
的优质客户;
1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
3、与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非失信被执行人;
5、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不含本数)(如适用);
6、单个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7、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2、被担保人:符合条件的公司与子公司下游客户;
3、担保金额:以各被担保人的融资额为限,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
可在担保额度内循环使用;单个被担保人担保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
4、担保方式:保证金质押担保或信用担保;
5、公司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动产抵(质)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
方协商认可的方式。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为
被担保人提供的具体担保范围、担保金额、保证期限及其他条款以实际签署的担
保协议为准。
四、本次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谨慎
选择被担保对象,并通过以下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1、公司负责对相关客户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相关客户信用良好,与公
司或子公司保持良好业务合作关系,具备较好的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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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款仅限用于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货款;
3、公司可以要求相关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
反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动产抵(质)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
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
能力。公司或子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
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度为19.80亿元,其中子公司
对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为9.80亿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为8.20亿元,公司
及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下游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为1.80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11,261.44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0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
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82.42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1笔银行贷款到期,债务逾期
本金为70万元。本次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资金流动性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助
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部分中小规模客户在经营中的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加
强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为加强风
险防范,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严格评审、谨慎选择,本次担保事项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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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基于公司
的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担保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
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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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卢婷婷 龚思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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