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2月修订)2025-02-18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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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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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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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