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2025-02-13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以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已于 2025 年 2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经全体独立董事推举,会议由独
立董事赵敏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独立董事 4 人,实际参与表决独立董事 4
人。会议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
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48 元/股,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7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66.3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敏 周纪昌
徐荣桥 金迎春
202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