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2025-01-18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5-00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证券简称:
ST 步森,证券代码:002569)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给公司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 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
2024 年 4 月 30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步森或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1,971 万元。
2024 年 8 月 30 日、9 月 7 日,ST 步森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等,对披露的 2019 年—2024 年相关定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
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ST 步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
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时
任财务总监李晓玲、董事会秘书阚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
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
戒,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
改,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
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