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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安国纪:关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2025-03-01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25-011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板”或“目标公司”)2021-2024
年业绩承诺期已满,上海金板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增资协议》相关约定,业
绩承诺未实现的,业绩承诺方朱晓东应向我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业绩补偿款金额
最高不超过 7,000 万元)。
     鉴于业绩承诺方朱晓东筹集资金需要时间,短期内支付业绩补偿款存在困难,
且业绩承诺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上海金板 20%的股权以及其持有的个人名下杭州
市临安区一处房产分别质押及抵押给公司作为担保。经与业绩承诺方多次反复协
商最终达成一致,拟对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予以延期,不涉及原承诺的豁免、
撤销或其他变更。
     2025 年 2 月 28 日,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业
绩承诺方朱晓东(乙方)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双方确认朱晓东应当向
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朱晓东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前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公司收到该期业绩补偿款后,在二
十日内解除朱晓东向公司提供的上海金板 20%股权质押;朱晓东在公司解除其持
有的上海金板 20%股权质押后一年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收到该笔业绩补偿款后,在二十日内解除乙方向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上述事项。
     该事项已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通过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确认乙方应当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2、业绩补偿支付及担保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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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方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6,000 万元。公司收到该期业绩补偿款后,应在二十日内解除乙方向公司提供的
目标公司 20%股权质押。
     (2)乙方应于目标公司 20%股权质押登记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指定
账户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收到该笔业绩补偿款后,应在二十
日内解除乙方向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
     3、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
未付款项的 0.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若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解除抵押/质押的,公司每逾期一日,公司应
按照到期应当办理解除抵押/质押部分资产对应的补偿款金额(即目标公司 20%
股权未按期解除质押的,按照 6,000 万元为计算基数;抵押房产未按期解除抵押
的,按照 1,000 万元为计算基数)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因公司原因导
致上述股权质押、房产抵押未能及时注销登记的,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协议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上海金板原业绩承诺的内容、实现情况以及补偿情况
     公司根据 2021 年 4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签署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于 2021 年以增资方式收购上海
金板 60%股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一)交易背景与方案概述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与上海金板的股东朱晓东(乙方)、抚州市鹏高科
技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金板签署了《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18,000 万元向上海金板增资,
取得上海金板 60%股权。以上详细内容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2021 年 4 月,公司完成对上海金板增资事项,公司持有上海金板 60%股权。
     (二)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主要内容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朱晓东对上海金板 2021-2024 年度业绩
作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注:以下引用条款中,目标公司指上海金板,乙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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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东):
      乙方承诺上海金板合并报表口径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度实
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为:2,500 万元、3,500 万元、
6,600 和 8,000 万元,合计 20,600 万元。
      若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的任一年度,上海金板未能达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净利
润,则乙方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若当期累计完成的业绩大于等于当期累计承诺的业绩的 90%,则乙方按
1:1 的方式将差额补偿给公司;
      2、若当期累计完成的业绩小于当期累计承诺业绩的 90%,则乙方向公司补
偿的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
      (1)前三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现金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
业绩-当期累计完成的业绩)×2
      (2)2024 年现金补偿金额=(当期累计承诺业绩-当期累计完成的业绩)
×1
      前三年为第一个结算期,2024 年为第二个结算期,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应
每年考核计算。前三年存有结余时可以三年一起合并计算,且低于承诺业绩 70%
的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先行补偿公司,到结算期满时再合并计算;
如果高于当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的 70%,则由乙方对现金补偿款金额签字确认
并于业绩补偿期限届满时最终结算。
      若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乙方累计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将目标公
司前三年(即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累计完成的业绩承诺的超额部分的
20%以及最后一年(2024 年)完成业绩承诺的超额部分的 10%奖励给核心经营
团队。
      3、乙方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0%的股权以及其持有的个人名下不动产(不
动产价值不低于 2,000 万元)分别质押及抵押给公司,作为业绩承诺完成的担保。
      4、各方同意,乙方最高业绩补偿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情况
      经审计,业绩承诺期限内(2021~2024 年度),目标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
润为-3,436.62 万元,与承诺业绩 20,600 万元相差 24,036.62 万元。朱晓东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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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朱晓东应于上海金板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
内向我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金额为 7,000 万元。
     (四)业绩承诺补偿款延期支付的原因
     考虑业绩承诺方朱晓东筹集资金需要时间,短期内支付业绩补偿款存在困难,
且业绩承诺方已将其所持有的上海金板 20%的股权以及其持有的个人名下杭州
市临安区一处房产分别质押及抵押给公司作为担保。基于各方的实际情况,经与
业绩承诺方多次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拟对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予以延期。
公司在分期收回业绩补偿款之前,将不会予以解除相应的股权质押和房产抵押,
本次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只对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予以延期,不涉及
原承诺的豁免、撤销或其他变更。
     四、审议程序
     本次事项已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承诺延期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本次变更的业绩承诺事项系由业绩承诺方在《增资协议》中自愿向公司做出
的,不属于上述《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的不得变更情形。
     (二)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三条规定,出现“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
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的情形时,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本次只是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不涉及到调整业绩补偿款金额,变更业绩承
诺事项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第十四条变更、豁免的程序规定,“变更、
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
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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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已就本次调整业绩补偿支付期限事项发表了
意见,本次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方案是基于客观情况而作出的,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
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否通过尚存在不
确定性。
     2、该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继续加强业绩补偿款的催收工作,切实履行催收义务,积极与业
绩补偿义务人沟通,跟进最新补偿方案的落地实施,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全
体股东利益。
     4、公司将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款收回进展情况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1、《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 1 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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