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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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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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
官林镇远程路 8 号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汤
兴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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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
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2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231,086,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782%。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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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
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24,0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9%;
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 389,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7%。
议案二:《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49,69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892%;反对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1%;弃权 399,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7%。
议案三:《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61,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3%;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3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4%。
议案四:《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公司 2 名非独立董事。
4.01:《选举余昭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4,297,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22%。
4.02:《选举仇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4,285,3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6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为关联交易事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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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联
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王恺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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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恺
龚立雯
2025 年 1 月 17 日